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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19年04月03日      来源: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      浏览:13562      分享:

摘要:公共关系是一种严肃而崇高的职业和服务,广大从业人员应追求崇高的职业道德并遵循行业规范。

  


公关服务是一种通过专业技术满足客户的公关需求(信息传播、关系协调、形象管理)以获取经营利润的服务形式。它通过调查、策划、实施、评估以及咨询等一系列专业服务手段来实现,是一种外部咨询服务。公关服务机构依托传播管理这一核心技术,提供诸如新闻代理、事件策划、市场推广、企业传播、危机管理以及公共事务管理等策略咨询和执行管理服务。
    我们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严肃而崇高的职业和服务,广大从业人员应追求崇高的职业道德并遵循行业规范。为此,我们同意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起草的《公关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所规定的有关原则性条款并愿意采取一致行动。

 

签约公司及签约代表(按签约时间先后排序):
  1、 帕格索斯传播机构董事总经理   曹 刚                    
  2、 中国环球公共关系公司副总经理   迟小焱                               
  3、 迪思传播集团总裁   黄小川                                        
  4、 联科安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东川  
  5、 福莱国际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 宏                   
  6、 安可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副总裁   梁启春              
  7、 时空视点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方俊                 
  8、 万博宣伟公关有限公司北京董事总经理   刘希平  
  9、 罗德公关(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毛京波               
  10、嘉利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庞卓超                      
  11、智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 冰  
  12、灵思传播机构总经理   谭 明  
  13、科闻一百公共关系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裁   汤 蕾  
  14、上海哲基公关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 虎                    
  15、成都宇修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总监   王 修  
  16、普乐普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魏 雪                 
  17、广通伟业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为民                  
  18、际恒公关顾问机构总经理   肖 军  
  19、新势整合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总裁   徐保元  
  20、蓝色光标公关顾问机构首席执行官   赵文权  
  21、海天网联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总裁   周元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息传播是公共关系服务的基础,惟有准确、真实的信息传播才能更好地沟通客户与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 以客户为中心乃公关服务机构生存的基础,惟有独立、专业的服务才能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客户价值,同时要兼顾公众和社会的利益。
第三条 公开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用专业经验和商业信誉赢得客户,这是公关服务机构经营活动和服务过程中必须坚持的职业道德和经营原则。
第四条 公关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和公司管理中应该严格遵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社会公约的有关道德标准。
 

 

第二章 信息传播原则

 

 
第五条 确保信息传播手段和信息内容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确保信息传播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不隐瞒事实真相并有责任及时纠正错误的传播信息。
第八条 自觉抵制各种欺骗客户和公众的信息传播活动。
 

 

第三章 客户关系原则

 

 
第九条 诚实告知客户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规范。
第十条 提供标准化的服务文案和合同文本,明示收费标准,不承诺自己不能控制的结果。
第十一条 不得假借客户服务的机会和资源宣传推广自己。
第十二条   不同时服务两个利益冲突的客户,除非事先征得客户同意。
 

 

第四章 媒介关系原则

 

 
第十三条   主动帮助客户建立与媒体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代表客户与媒体沟通时,遵循客户的意志和合约内容,明示自己的代理身份。
第十五条   严格区分新闻代理业务中的“新闻”与“软文”两种服务方式(“软文”是一种向媒体支付版面费用的广告服务形式)。
第十六条   坚决抵制有偿新闻,遵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商业保密原则

 

 
第十七条   应该与客户签订商业保密协议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保护客户的秘密或隐私。如发现客户秘密外泄,有义务向客户予以提示。
第十九条   严禁在服务过程中使用非法途径或不当工具获取信息或竞争优势。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他人秘密获取商业利益。
 

 

第六章 同业竞争原则

 

 
第二十一条 鼓励平等竞争,应该通过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品质来增强竞争能力。
第二十二条 倡导公平竞争,避免各种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取欺骗客户、恶意杀价等手段来取得竞争优势。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与客户串通搞假竞标,不应将他人劳动成果据为己有。
 

 

第七章 人才流动原则

 

 
第二十五条 鼓励人员正常流动,流出人员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加强人员流动信息交流,积极配合各类人才流动信息质询工作。
第二十七条 遵守人才流动竞业禁止的原则,人员流动必须遵守与原雇主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以猎头来获取业务,离职人员半年内不得主动争取原雇主的客户。
 

 

第八章 共同利益原则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动行业交流和市场推广活动,正确诠释公共关系知识和技术。
第 三十 条 有义务对广大雇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将自己的经验和成果与行业分享。
第三十一条 共同维护和巩固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商业利益。
第三十二条 在涉及行业重大利益等问题上采取一致行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缔约者均同意上述原则性条款,并愿意遵守和执行相关约定。
第三十四条 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将监督《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违约者如有足够证据证明,将视情受到委员会的劝戒、警告、通报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委员会有权将其开除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三十六条 本《自律公约》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




00六年九月三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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